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K****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州市****村与****村交叉口时,被汝州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怯亚东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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