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家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19时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镇靖镇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村家中,途经南环路、芦河路、利民街、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大街天乐幼儿园附近路段处,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郭某某在被查获后为逃避民警依法检查,辱骂、踢打民警,造成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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