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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82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8,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社旗县**银行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住社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1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饮酒后驾驶豫R5**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赊店镇**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送检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45mg/100ml。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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