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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69********,高中文化,住宝某某**镇**村*8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郭**醉酒后驾驶豫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城前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星学校过街天桥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郭**血液中乙醇为97.51mg /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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