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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居民身份证21068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05分,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苏******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路**路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89.6/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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