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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704198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区**路**号**园**期**栋**单元**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轻型货车,在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唐宇大厦小区内行驶到小区大门口处,因与人发生纠纷,由群众举报,被执勤巡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10 28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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