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42********,汉族,高中文化,台安县**厂退休。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路**号**,现住址辽宁省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台安县恩良东路**工艺品店附近随机投放法轮功反动宣传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到法轮功反动宣传品7份,在其居住的家中搜出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69册、光盘6张及其它物品。经鉴定,均为法轮功反动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相关书籍69本及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手写笔记等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出警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局鉴定材料;
6.搜查笔录:台安县公安局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搜查视频及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富晓秋
代理检察员: 许美娜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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