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7********,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靖边县**学校,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陕K****A号别克牌小轿车(上载: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哈某某)从***九年制学校出发,由西向东行至307国道1023KM+800M处时,因观察不周,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郭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在靖边县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22日,本案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家属谅解了郭某某。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缓和,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