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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252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环州乡**村委会****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原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等人到环州乡**村委会**村 “郭家坟”山林上坟。期间郭**在坟前用打火机点燃树枝,后因风大引起**村集体“郭家坟”山林起火。经测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9.84亩(即3.32公顷)。火灾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郭**等人及时打电话向扑火队员电话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主动与村集体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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