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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辛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43号 

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组**号。2002年6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村**组**号附**号。2017年11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 8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村**组**号。2015年4月1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万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辛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上至4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辛某某、卢某某等人先后在万某某**乡**村“老饼”家老屋、万某某**乡**洞郭某某家老屋、万某某**农庄开设赌场5次,该赌场以打“三公”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一百元。郭某某负责召集湖南浏阳的参赌人员,辛某某负责抽水,卢某某负责发牌,5次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开房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喻某某、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郭某某、辛某某、卢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辛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辛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5次,抽头渔利数额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辛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辛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万载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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