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82********,家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镇**路**号。被告人郭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有以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与王某、成某某从徽县购买毒品后到凤县**酒店郭某开的**房间内吸食;
2、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郭某与王某、成某某从徽县购买毒品后到凤县**酒店郭某开的**房间内吸食;
3、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某与成某某在徽县购买毒品后到凤县**酒店郭某开的**房间内吸食;
4、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某与成某某在徽县购买毒品后到凤县**酒店郭某开的**房间内吸食;
5、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与王某、成某某、陈某某从徽县购买毒品后到凤县**酒店郭某开的**房间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珺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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