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郭某兴,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松溪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兴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兴窜至松溪县**镇**村土名“糯米岩”的田间,盗走被害人黄某某饲养在该处的番鸭六只,价值人民币432元。
2、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兴窜至松溪县**镇**村**街**号葛某奴家旁的鸡舍进行盗窃时,被葛某奴发现,郭某兴遂将装进袋子的两只鸡留在现场后翻墙逃离。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兴将被害人郑某某在松溪县**镇**村郑学街8号住宅旁杂物间门口的一只重约12斤的狗盗走。
4、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兴窜至松溪县**镇**村加油站旁的田里,盗走被害人孙某清种植在该处的南瓜,又到松溪县**镇**村东梨公路旁,两次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处的南瓜,两次盗走被害人朱某枝种植在该处的地瓜。被盗南瓜价值人民币75元,被盗地瓜价值人民币52元。
5、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兴驾驶二轮电动车至松溪县郑墩镇九龙村土名为“寨菇坪”的茶山上,盗走被害人龚某某饲养在该处鸡棚内的鸡十三只,价值人民币1476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郭某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兴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龚某某、孙某清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作案工具袋子、电动车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兴的部分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副检察长:王晓亮
检察员:李雪梅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兴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蛇皮袋四个、电动车一辆暂扣于松溪县公安局郑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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