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7〕16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临汾锦华之星**4s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宿舍。2017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L****6号丰田小轿车沿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从临汾锦华之星**4s店行驶至尧庙广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7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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