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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增光)(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陕K****4号中华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靖边县龙山路与长庆路十字路段向西100米处,与横过道路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郝某某报警及送被害人孙某某去靖边县人民医院救治,随后在靖边县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民事部分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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