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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郝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路****号。1995年9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原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2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月19日;2017年6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7月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在汉台区**镇**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组****号。1995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9月19日;2016年4月18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郝某伙同王某某在汉台区**城小区找到王某向王某索要债务。因王某无法偿还债务,郝某、王某某将王某带回王某位于汉台区**村的家中,让王某想办法还钱。在家中讨债无果之后郝某、王某某又将王某带出家中,先后到**游戏厅、南郑区周家坪“**茶吧”不让王某脱离视线,期间采取辱骂的方式让王某想办法还钱。当晚郝某、王某某带王某从周家坪返回汉台时将王某带到冷水河大桥下面,因王某没有找到钱还给郝某,郝某为发泄心中不满,边辱骂边威胁王某,王某被逼无奈站在河水中。后郝某、王某某又打车带王某回到王某**村的家中,当晚便住在王某家中防止王某逃跑。2016年2月18日早上,王某与郝某又因为债务的事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郝某和王某两人撕扯到一起,在撕扯过程中两人将房间的鞋柜撞倒将王某丈母娘张某某砸倒摔伤。随后110和120到场之后将伤者张某某送医院治疗,郝某、王某某暂时离开了王某家中,等警察走后郝某伙同王某某又返回王某家中,为防止王某逃跑,采取监视、辱骂等方式逼迫王某还钱,在王某家中吃住3天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某为所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和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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