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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本科文化,****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郜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小区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鲁******公交车尾随相撞。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天慧

检察官助理:袭晓月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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