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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诈骗罪起诉书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路**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房源的情况下,以卖房屋为由,采取伪造回迁房买卖合同骗取信任,向被害人吕某某借款并承诺以房款抵借款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吕某某现金3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人姚某某、戚某某两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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