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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47********,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巷**号。因赌博,于2018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与其妻子吴某某在鲤城区**棋牌室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殴打吴某某。站在一旁的被害人许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郑某甲便对被害人许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外伤致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构成轻伤一级,许某某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儿子郑某乙的陪同下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海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残疾评定表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许某某陈述、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磊璇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暂扣被告人郑某甲人民币贰万元于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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