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二部刑诉〔2020〕158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淳安县**镇**村**号自己家中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开票,接受下家江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等人投注,并上报给上家丰某某,累计开票数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甲、王某某、李某某、汪某甲、余某乙、汪某乙、余某丙、方某某、余某丁、余某戊、余某己、余某庚、汪某丙、江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丰某某、江某某、余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地下六合彩”押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某某
检察官:邵某某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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