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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出售发票起诉书公开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03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运营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方红,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二旗地铁站A口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969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42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2张,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钱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互联网聊天记录照片等;3.证人证言:岳某某等三人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6.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峥
代理检察员:  李小波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093****;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魏方红,联系电话136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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