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区**乡**区**组**号,现住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12月8日先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月14日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2020年1月23日、4月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5月7日重新报送,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
2018年8月4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交通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冠小区前路段时,与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郑某某驾车逃逸继续行驶至索克巴格路康都时代小区前停车场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215.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郑某某已完成民事赔付。
二、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商城经营**沙发店期间,对在该店购买家具的顾客隐瞒需在商城收银台付款的程序,以向其直接支付货款订金可获取更低打折优惠,并可尽快安排厂家发货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石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杨某甲、陆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姜某某、杨某乙、程某某等十名顾客的信任,向其支付货款合计8470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实际向深圳左右沙发厂家付款订货,同时编造货物在路上、物流慢等理由拖延交付货物或退款时间。案发后,赃款均未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合计84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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