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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经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并向杨某某声称有口罩销售。2020年2月27日,杨某某向郑某某购买口罩,郑某某在尚未确定货源的情况下收取了杨某某的货款人民币14565元,随即将该笔口罩货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赌债。次日,杨某某向郑某某追讨口罩,郑某某谎称该批口罩被公安机关扣查。后郑某某一直没发货,也没有将货款退回杨某某,并将杨某某拉入微信黑名单。

2020年3月5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楼**房抓获郑某某。

归案后,郑某某向杨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4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楼**房,联系电话132*******、150********;

2.卷宗2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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