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等人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2931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汉华街道办事处,现住河南省**县**国际*楼**室,原社旗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已注销)实际法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大专毕业,身份证号码:41293119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办事处东关*组,现住河南省**县**号,系原社旗县**达物流有限公司兼职安全员和发票开票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高中毕业,身份号码:41292119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河南省**县**路*区。原社旗县**物流运输公司记账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高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08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大道,住新乡市**区**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郑某某、韩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被告人郑某某、韩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9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侦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9日,社旗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公司实际法人郑某某、发票开票员韩某某、公司记账员汤某某等人在明知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不具备液氯运输资质、无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下以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于2017年7-9月份向山东省*县***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4份,涉及虚开金额1940421.63元,涉税金额213446.37元。向河南省**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6份,涉及虚开金额609064元,涉税金额60357.70元。向山东省**市**县**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1份,涉及虚开金额1076068院,涉税金额182931元。

被告人赵某某为了使用**省*县**盐化有限公司补贴款项抵扣**市**化工有限公司的运输费,通过**省*县市城关镇居民王某某(另案处理)向购买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5份,涉及虚开金额1318769.97元,涉税金额1450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发票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韩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惠  方

 2019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住河南省**县人民*楼*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住河南省****区;被告人赵某某住**市**大道**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