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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水电工,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1月16日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驾驶电瓶车至金寨县梅山镇花都品苑小区,郑某某采取撬锁入室的方法,将该小区4号楼12至18层、5号楼6至18层、6号楼4至18层共计82家住户房间墙壁内的铜芯电线盗走,并将铜芯电线背至6号楼17层一房间集中放置。后郑某某在房间内将铜芯线抽出并带走卖与街上收购废品人。郑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

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室内铜芯线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3515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室内铜芯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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