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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村委**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宾川县**镇**村委**村杨某某家,将一个木柜里的云烟(紫)1条零6包和红河(软甲)5条盗走。后郑某某将盗窃的香烟予以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失主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苏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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