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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群众,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为焦作市解放区青年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焦作市焦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15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88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的类型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秋叶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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