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83********,汉族,本科,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隔阂。2017年3月10日21时许,郑某某酒后前往刘某某工作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饭店地点寻找刘某某索要“分手费”。因未找到刘某某,郑某某愤怒之下遂徒手将刘某某停放在**饭店停车场的黑色奔驰牌吉普车(车牌号为:辽B****B)两个倒车镜、后雨刷器毁坏。经估价,刘某某车辆被损坏价值人民币8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车辆损毁照片;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
证人徐某某、汪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4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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