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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现住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农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9时许,在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前路口,被告人郑某某与王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郑某某拿起随身携带的铁锹朝王某某头部、左胳膊、左腿击打,致王某某左腿受伤。当日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左腓骨骨折。2019年10月29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等据,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君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锨头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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