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唐山市开滦集团******分公司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东北区**楼**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马某某(另案起诉)通过“*****麻将”APP技术总监(微信“昵称AAA0****”,其他情况不详)介绍成为超级代理,后发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成为代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成为代理后组建微信群对该软件进行推广发展会员,组织人员在赌博APP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赌资及盈利进行结算,赚取参赌人员赌资返利及出售房卡获利。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共非法获利5053元(案发后,退缴非法所得5053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明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建立微信群,在“*****麻将”APP中组织他人打麻将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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