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份接手位于正大南路的正大休闲中心,于2019年6月初开始正式经营。2019年6月底,陈某某、伏某某、饶某先后来到该休闲中心从事按摩和卖淫活动,并与郑某某协商好按摩收费按照五五分、卖淫嫖资按照三七分成,其中卖淫女收取嫖资的70%,郑某某收取嫖资的30%。2019年7月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正大休闲中心进行检查,在该休闲中心大厅将郑某某、陈某某和伏某某查获,并在该休闲中心内侧一包厢内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饶某和谢某某查获。同时,公安机关在该休闲中心查获未拆封的避孕套332个。郑某某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陈某某、伏某某、饶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潘嗣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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