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07****号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入口辅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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