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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2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2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3日15时,被告人郑**醉酒后无证驾驶陕*****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靖边县宇文路中段闯红灯的过程中,与陈**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郑**的血醇浓度为277.33mg/100ml。鉴定结果已告知,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霞

2021年02月0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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