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歙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上8点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饭店参加公司聚会,期间喝了两杯“女儿红”黄酒。饭后,郑某某一个人驾驶皖******号白色雪佛兰轿车从**饭店往歙州学校方向行驶,后转至百花路,在行驶至**路**路交口即火车站路口处,郑某某驾车转弯时逆向行驶撞到对向骑两轮电动车的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将皖******白色雪佛兰轿车停放在清凉路上。歙县公安局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处理完事故后巡逻经过清凉路段时将郑某某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2020年2月1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9.96mg/100ml。2020年2月7日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潘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网上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吴某某、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2020]毒鉴字第59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受伤,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歙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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