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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大某)(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辽E****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东100米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检测,郑某某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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