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市天桥区织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号楼西头,与白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继续行驶至**街**小区路口,又先后与行人张某某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当天,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医院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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