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员,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车在本市海港区沿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市场路段,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20日,李某某经秦皇岛海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67.41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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