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沂南县人民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沿沂南县人民路道路北侧由北向南倒车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友森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6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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