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25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沪LD1***号白色“奥迪”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区崆峒大道柳湖体育场门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同月1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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