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郑月驿,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本市平城区**里**。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月驿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间,被告人郑月驿以出售本市平城区兴梓园小区房屋为名,骗取康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同年11月,又以给康某某女儿办理本市公路局工作为名,骗取康某某人民币6万元。案发前退还1万元。
2016年4月间,被告人郑月驿持同他人买来的伪造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本人户口复印件,到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等事宜,经查实后,该无效公证书被撤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月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和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一款、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香叶
2019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郑月驿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