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声蕴音响店对开路段,将被害人杨某某进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盗走变卖。
2020年6月22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顺德区容桂街道一网吧抓获被告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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