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1********,汉族,中专毕业,****集团焦作分公司员工,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豫H*****小型轿车行驶至焦作市焦东路南水北调桥南15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郎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秋叶
检察官助理: 李 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楼**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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