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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邹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时35分,被告人邹某酒后驾驶一辆交通牌号为粤V3****二轮摩托车(无摩托车驾驶资格)搭载其丈夫邱某标行驶至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塔西村塔西广场路段时,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邹某、邱某标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鉴定: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6mg/100ml。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标无责任。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柯少兵

                              检察官助理 林欢苗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一册、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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