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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单元**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号**单元**号。2015年1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左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左某某通过朋友付某某找人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捞人”。2018年12月4日,付某某通过治某某(邹某某的妻子)找到被告人邹某某帮忙,邹某某答应先了解情况,并向左某某索要2000元谎称用于打点关系。后邹某某与左某某、付某某在本市莲湖区太奥广场文林餐厅见面,邹某某称办此事需要费用8万元。2018年12月7日左某某通过微信分五次给邹某某转账共计5万元。当日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1日张某某犯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4日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发现被骗,同年7月23日左某某报案。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聊天记录;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晶

              陈  博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十一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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