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6********,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89********,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95********,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街**组**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租用西安市莲湖区**路**酒店**房间作为接待室,组织卖淫女卖淫,招聘被告人许某某来帮忙。何某某负责全面经营,包括选择经营场所、联系客源、确定卖淫女上下班时间等,邹某某主要负责招募卖淫女并联系客源,许某某主要负责将前来嫖娼的嫖客带到卖淫女所在房间。2019年5月28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莲湖区**路**楼,抓获在此卖淫的玉某某等四名卖淫女和三名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证人玉某某、李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协助何某某、邹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