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伙同杨某某(已起诉)来到鹰潭市月湖区四海东路三角形南苑小区停车棚内,由邹某某负责望风,杨某某实施盗窃,先后将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一辆枣红色欧尚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蓝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1553元,枣红色欧尚牌二轮电动车价值1643元。
另查明,该两辆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查报告书;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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