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1,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NU****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魁奇路西延线禅西大道桥底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邹某某;3.鉴定意见。
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号,电话138*******。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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