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1月23日因组织卖淫被丰城市公安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赣A18***小车行驶至本市丰厚一级公路理家岗红绿段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邹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结果为14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霞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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