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5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邵某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南梪路经营一间废包装桶处理场,从其他工厂处回收油漆桶、机油桶等废包装桶,然后安排员工罗某某、尚某某(均另案处理)对废包装桶进行清洗及翻新,安排员工谢某某、王**(均另案处理)负责运输和装卸废包装桶。
直至2019年5月3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处理场进行检查,后查封扣押了场内的废包装桶共计56.04吨(经鉴别,上述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委托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56.04吨废包装桶已进行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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