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朱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邵某某为好友。2020年6月28日,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以让朱某某帮助自己完成任务,并且帮助朱某某支付宝提额为由,让朱某某使用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84661.61元。邵某某收到上述转账款后用于偿还借款及个人消费。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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