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70******,汉族,初中毕业,籍贯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邵某某谎称其在从事倒卖镁碳砖的生意,以投资分红为诱饵,欺骗被害人赵某博、陈某宏、贺某锋、李某科给其转款共计1082589元。邵某某将其中的部分款项作为投资“分红”返给被害人,余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共计61186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共计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银行转账明细、银行卡转账交易明细、合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邵某锋、刘某江、李某杰、李某博、白某蕊、孙某凡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博、陈某宏、贺某锋、李某科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新
检察官助理:王亚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1.被告人邵俊豪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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